一、服務對象:結婚當事人(於國外、大陸地區結婚者,已符合行為地法之結婚案件,及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已生效之儀式婚不列入本預約範圍)。
二、預約方式:於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以網路、傳真、電話或臨櫃方式提出申請。
三、注意事項:
- 無故未能於預約指定日期申辦,且無告知取消預約者,將不再受理預 約便民服務。
- 如欲取消預約服務者,至遲應於前一個辦公日下午3時前,洽受理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 凡超過預約服務時間 30 分鐘以上未蒞臨申辦者,即由受理之戶政事務所主動取消預約。
- 非辦公日預約便民服務牽涉各區戶政事務所人力調配,為維護服務品 質,無預約者不予受理。
- 為免造成戶政事務所人力調配困難,預約服務時間由受理服務之戶政事務所考量當日案件數妥適訂定。
四、非辦公日結婚預先受理登記: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