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自112年2月起連續假期之假日暫停辦理預約結婚登記,連續假期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準,114年連續假期計有:
(一)農曆春節(1月25日至2月2日)。
(二)和平紀念日(2月28日至3月2日)。
(三)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月3日至4月6日)。
(四)端午節(5月30日至6月1日)。
(五)中秋節(10月4日至10月6日)。
(六)國慶日(10月10日至10月12日)。
為便利民眾洽辦,本市提供午間及夜間延時服務,且結婚之當事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