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戶政事務所115年度連續假期之假日暫停辦理預約結婚登記,另假日預約結婚登記僅受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設籍本市或同時辦理遷入者
本市自112年2月起連續假期之假日暫停辦理預約結婚登記,連續假期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準,
115年連續假期計有:
(一)農曆春節假期(2月14日至2月22日)
(二)和平紀念日(2月27日至3月1日)
(三)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月3日至4月6日)
(四)勞動節(5月1日至5月3日)
(五)端午節(6月19日至6月21日)
(六)中秋節及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5日至9月28日)
(七)國慶日(10月9日至10月11日)
(八)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月24日至10月26日)
(九)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至12月27日)
為便利民眾洽辦,本市提供午間及夜間延時服務,且結婚之當事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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