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申請土地登記,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替代措施,計有線上聲明措施、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等15項替代措施。為減少民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辦理地政業務,請多利用線上聲明、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等替代措施申辦土地登記,減省您奔波往返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之不便。
【公告】民眾申辦地政業務使用線上聲明及各項當事人免親自到場措施,可替代申辦印鑑證明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4-22
- 發布日期: 2026-04-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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